理程序
苏联审理行政责任案件的法定程序。苏联行政责任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审理程序。即调查和解决行政过失案件的法定程序(也称行政过失案件),主要是确定过错人犯有行政过失并对其适用法定的行政处分,目的在于惩戒违法人并对其进行再教育,预防更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责任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所有愿意出席的人均可出席审判机关,行政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按要求,审理一般在违法人工作地点进行。法律规定行政责任案件有两种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普通程序包括案件提起;调查材料与作出决定;对决定的申诉和决定的执行4个阶段。对于较简单、违法行为轻微的案件,直接在违法行为实施地,适用特别程序。就地科处的罚款等处分,不得申诉,因此特别程序无申诉阶段,而且将案件提起与调查材料阶段合并。在苏联有权就地处分的有:区段检查员、执行站岗巡逻任务的民警、国家汽车运输检查员、道路监督检查员和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公职人员。按照普通程序,案件的提起由享有此项权利的国家管理机关进行。但对下列情况不得提起:该行为中不存在过失构成;实施过失超过一个月,追究责任的时效已过;大赦;违法行为人未达到追究行政责任年龄;因同一过失而受其他主管机关行政处分。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必须取得必要的证据:书证、物证;证人、受害人和违法人的陈述;必要时还要进行鉴定。这一阶段诉讼文件主要是关于违法行为的记录。对已搜集材料的审查阶段,因主管机关不同,苏联有关规定也不同。哪些机关有权审查提起的案件,受理的范围怎样,分别在行政管理立法中加以规定。特别是1961年6月2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进一步限制行政处罚的命令》,列举了审理行政过失案件的管理机关及其权限,被视为受理行政责任案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法律未曾授予此项权限的机关,须在期限内将案件移送有权机关,即行政委员会、未成年委员会或司法机关。各委员会审理行政责任案件的组织与审判程序由各加盟共和国的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制定的条例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由责成法院受理的法律文件或由上级司法机关作出规定。轻微流氓行为、小额投机倒把的行政责任案件由人民审判员独任审理;嗜酒、吸毒成性应处以强制治疗或劳动改造的行政过失案件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二阶段的主要诉讼文件是对案件所作的决定。申诉为审理程序的第三阶段,可以提出申诉的决定并不多。有的由法律规定不得申诉,如对轻微流氓行为,少量购、售外币等;许多案件公民因处理决定适当而不再申诉。允许申诉的案件有两种程序:(1)对罚款处分的申诉向法院提出,依照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如依照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36条至239条的规定审理。(2)对其他处分的申诉向上级机关提出,依照特别规则审理。例如,对海关没收走私物品的决定不服,在两周内向海关总局提起申诉,海关总局依照《苏联海关法典》的规定进行审理。对罚款处分提出申诉,处分暂不执行;其他处分决定,无论申诉与否依然执行。但检察长提出抗议,即使不允许申诉的决定,仍可废除和变更。决定的执行是第四阶段,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执行,或委托其他机关执行,有自愿与强制执行两种。财产处罚决定由法院执行员依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