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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道通航制

在特定水域内,按水深、潮流、浅滩、暗礁、助航设施、船舶密度和习惯航路等情况,划定船舶分道来往通航的方法。始于1898年。当时横渡北大西洋的轮船公司为避免冰山、纽芬兰附近的浓雾和密集的渔船影响而造成碰撞危险,根据多年积累的实践经验,协定了在北大西洋上航行的习惯航线。该协定后被收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海上运输的迅速发展,船舶艘数、吨位、航速和吃水的增长,某些海域的航行安全问题显得十分突出,故公约明确要求各国船舶只要条件许可,应尽可能遵循推荐航线航行。以后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在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明确了分道通航制成为必须遵守的规则。到1979年5月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第40次会议时止,经批准使用分道通航制的地区共87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指定的航线和推荐的相应准则,各国船舶都应遵守。各国自行制订在公海上的分道航线可不强制他国船执行。但水上实行分道通航确实可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运输安全。驾驶和引航人员应熟悉有关海区的分道通航情况。在有分道通航的地区发生碰撞事故时,各船对该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是分析彼此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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