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理
百科全书21 阅读
明末方孔炤首先提出,为其子方以智沿用和发挥。方以智《通雅·文章薪火》:“考测天地之家,象数、律历、音声、医药之说,皆质之通者也,皆物理也。专言治教,则宰理也。专言通几,则所以为物之至理也”。又《药地炮庄·总论上》引方孔炤《知言鉴》语曰:“阴阳刚柔,物理也;仁义,宰理也;所以为物、所以为宰,至理也”。“宰理”具体包含四层意思:(一)指人的本性乃继天而成,故为“善”。《易余·世出世》:“圣人于全阴全阳之道中表善成之宰理”。(二)指人的行为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即所谓“仁义,宰理也”。(三)指对人们进行道德教育,所谓“专言治教,则宰理也”。(四)泛指人的实践,《性故》:“人者,天地之心。自非圣人,乌能决信全树全仁之至理而扬其灌根、护干、除蠹、结实之宰理乎哉”。他对当时盛行的“儒者守宰理而已”的道学之风进行了批判,指出:“宋儒惟守宰理,至于考索物理时制,不达其实,半依前人”(《通雅》卷首一)。方以智使用“宰理”概念的目的在于表明“天凝地而生人,人宰天地”(《性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