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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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发生的社会管理关系的法律而获得的物权。传统民法对物权的分类方式之一。公法与私法是传统理论对法律的基本划分。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多种观点,但从内容上看公法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发生的社会管理关系,而私法调整公民、法人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公法主要有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而私法主要指民法、商法。故公法上的物权,主要指依宪法、行政法、诉讼法而取得的物权。与私法上的物权相比,公法上物权取得的法律根据不同,而且生效的条件不同,效力也不同。如法定抵押权的取得不必登记,而且其效力优于其他担保。公法上的物权,是国家为保护某些特殊的财产关系而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公法上的物权自罗马法以来一直存在,在当代资本主义法律中更为多见。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承认公私法的分类,故亦不使用这一概念。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对于破产债权而言,有优先权。此种优先权,即属十公法上物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