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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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物权是一定历史时期内人们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统治阶级用以保护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物权的一种即所有权。自物权制度规定了个人或集体对于物质资料的财产权利。自物权作为罗马国家的私有财产,所有人不仅有权对其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而且还有权禁止他人对其物为任何行为。自物权具有三个特性,即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关于自物权的含义,在市民法上是指一种完全形式的自物权,但其历史沿革只不过是作为家长权的结果,直到罗马共和国末期,罗马的家庭组织还像国家一样,家长权本身就包括家产支配权在内,家长权与自物权概念几乎混同。家长处理家庭财产,在法律上不认为这种行为是移转物的自物权,而是被看作重新设立自物权。自物权种类最初是具有单一性质的,后来开始确认了一些新的自物权形式如:最高裁判官所有权;外国人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自物权的取得方式有四类:●市民法、万民法和最高裁判官法的取得。市民法取得方式适用于罗马市民和要式移转物。万民法取得方式对市民和外国人、要式物和略式移转物都适用。裁判官法取得方式则旨在克服市民法缺陷而让事实占有人保持占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前者即所有人不基于现有物权而直接取得该物的自物权,并不与他人发生自物权移转关系,后者相反,它是依据现有自物权而取得,不论取得者权利的有无或者完全与不完全,都以让与人的权利为准。●协议取得与非协议取得。前者指所有权的取得须当事人的同意,后者则依法规定或依法院判决而取得。●有偿取得与无偿取得。前者指有对价的行为,后者为无对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