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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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叫“代替物”,与“不可替代物”相对而言。物的一种。可以用品种、质量、数量加以确定,且可用同质量同数量的相同物予以替代的物。例如,金、银、米、布等物就是可替代物。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区别的标准在于是否可以用同种同质同量的物相互替代。能用同种同质同量的物相替代的是可替代物,无法用同种同质同量的物相替代的是“不可替代物”。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和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分类有所不同,前者仅是就物的性质从客观上进行的分类,后者则是以当事人有无具体指定的意思来进行分类的。民法上将物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的意义在于,有的债权关系(如借用、租赁等)只能以不可替代物为标的物,而有的债权关系(如借贷等)则只能以可替代物为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