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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制

解放初期,部分新参加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的一种工资制度。薪金制也叫工资制。当时,这种制度是与供给制并存的。这就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一部分实行供给制,一部分实行薪金制。建国后的工作人员,一般都实行薪金制。开始以小米500克为计算单位,按照米价折成款发给本人工资。薪金制是以发给多少粮食为工薪。以后逐步发展到以粮、布、油、盐五种实物为工薪标准。薪金制把工作人员按职务分成25级。同一职务又设若干个级别,各职务的级别又互相交叉。1952年,国家对这种制度进行了改革。统一以工资分作为全国供给制和薪金制的工资标准,薪金制共分29级。从中央主席到工勤人员,每人每月2200分至85分。每一工资分的分值均以实物计算计算方法是每月由各地区按照门市零售价格公布,折合成货币,这就是工薪分值。按照工薪分值再折合成货币支付给职工。在当时,一度还曾以工资实物券的形式支付给职工,职工拿实物券到商店直接购买实物。这种工薪分制度在当时物价还不稳定的情况下,对保障职工的实际收入,使职工的生活不受物价的影响,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1956年,国家对工资制度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薪金制也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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