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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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若干数量的犯人监禁于同一监室或同一工场的行刑制度。分为混同杂居制和分类杂居制两种。混同杂居制是将犯人不分类别地混押于同一监室或工场之中。这是古代和中世纪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监禁制度。18世纪以后,经过近代西方监狱制度改良运动,基于杜绝囚犯之间相互传染犯罪恶习的目的和其他现代刑目的,传统的漫无限制的混同杂居制,已逐渐为分类杂居制度所取代。分类杂居制是根据犯人的性别、年龄、性格、犯罪性质及次数、被判刑罚的轻重等将其分类杂居关押于不同监房。分类杂居制的优点是:根据不同类型犯人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处遇方法,即符合行刑个别化的要求,也便于组织劳动,节约监狱经费,并且可以防止不同类型犯人之间相互传染恶习。但由于多数犯人杂居一处,无法防止恶习传播。目前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分类杂居制是使犯人白天杂居作业,夜间对其实行独居监禁的杂居制。此种监禁制度也称沉默制或奥本制,是折衷独居制和杂居制特点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