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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

也叫形式审查制。指专利局只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填写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形式条件进行审核,只要这些形式条件符合要求,即授予专利权。对实质条件不进行审查。如意大利、希腊、西班牙、阿尔及利亚、埃及、伊朗、巴拿马、秘鲁等国就采用这种制度。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也是采用登记制。登记制是一种最早的审查制度。在专利制度之初,由于发明还是为数不多的个别现象,申请专利和授予专利证书的数量也不大;同时,专利主管机关缺乏系统资料和必要的经验,实际上无法在授予专利证书前确定一项发明专利的能力,因此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对专利申请都采取了这种形式审查制度。根据这个制度,一项发明要取得专利,只需申请人简单地向专利机关递交一份专利申请书,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局审查专利申请的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无申请书,说明书等。如专利局发现有遗漏,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明显违反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专利申请可以驳回;明显超出专利法保护范围的可以驳回;明显涉及国防的,应予保密,并禁止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因此在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只要办好了申请手续的专利申请都可以批准为专利。实行登记制,有不少优点:(1)专利申请审批及时;(2)费用少,申请人不需缴纳昂贵的审查费;(3)发明公布快;(4)专利主管机关无须设置庞大的审查机构及资料文献库。但实行这种制度,也有较多的弊端:(1)专利的质量低。因为它不要求对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条件进行审查;(2)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由于在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已公布专利以后一般是不允许再改正的,因此申请人必须特别小心地编写说明书,假如在说明书中出现任何一种差错,都可能成为判断发明创造无专利权的理由;(3)不利于科学技术交流。因为未经实质审查的专利质量不高,人们都不愿意接受转让。因此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在一国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他国得不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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