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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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调查与分类制度”的简称。在对犯人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标准将其分成若干类别,分别处理的行刑制度。该制最早源于荷兰。1597年,阿姆斯特丹设立女子矫正院,专门收押女犯。1602年,荷兰又设立少年感化院,并在男子劳役所中,分设少年劳役所,将少年犯与成年犯分别监禁。从19世纪后半叶到20世纪,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发展,促进了犯罪生物学、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及犯罪社会学等学科的发达,以对付日益严重的犯罪问题,从而也使得对于犯人的调查与分类制度,有了科学的革新。对犯人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个性、能力、身心状况、教育程度、入狱前职业、家庭环境、社会背景、宗教信仰、娱乐兴趣、犯罪经历等。除上述内容外,现代西方的犯人调查还注重犯人的形体差异、心理及情绪差异、肉体及精神健康上的差异、职业训练可能性的大小、改造可能性的有无等因素,并对监狱本身、监狱与犯人的关系、以及犯人与犯人之间的关系也进行深入的研究。西方各国对犯人分类的标准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几种:●依据犯人的犯罪性质及刑期长短进行分类,分别设立警戒程度不同的监狱;●依据犯人的年龄和性别进行分类,分别设立男犯监狱、女犯监狱、少年犯监狱。●依据犯人主观恶性大小和改造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可分为累犯、惯犯、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依据犯人的精神状态,可分为常态犯人和精神病犯人。犯人调查分类制度是现代行刑理论的具体体现。监狱对犯人执行刑罚,犹如医生对待病人,必须先查明病因,方能对症下药。每个犯人的情况各异,入狱后所需的矫正方法和时间亦各不相同。监狱只有对入狱犯人进行全面的调查,科学的分类,然后实施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才能达到矫正犯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