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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猥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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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的猥亵物包括猥亵文书、图画等。所谓猥亵文书已如前述(→各Ⅲ 3〔1〕3猥亵文书)。 一、图画 图画经常与文书并列(参照第194条以下),同时,一般限于把意思表示作为内容。不过,两者虽然在以意思表示为内容上是一致的,但文书主要是用发音符号来表示意思,而图画则是根据象形符号来表示意思,这就是图画与文书在表现形态上的差异,也就是这两者的一般定义,但这一定义不能直接适用于猥亵物陈列的概念和规定。因为文书、图画,把其范围限定在意思表示上是缺乏常识的,即便没有包括表意要素的绘画,也同样要根据其内容如何来评价其是否是猥亵图画(东京高判昭和32. 11. 6东高判时报8. 11. 382页)。事实上,在判例中,把因折迭方法不同而形成猥亵图案的手巾(大判昭和14. 6. 24刑集18卷348页),或贴于酒杯底部的像片(东京高判昭和8. 11. 28刑集16卷716页)等,都确认为猥亵图画。 就猥亵图画而言,也有与猥亵文书相类似的课题,即如何划分它与艺术作品的界限。其判断可参照猥亵文书为理解依据(→各Ⅲ 3〔1〕3猥亵文书)。 二、其他物 其他物是指除文书、图画外而反映猥亵的事物。具体地说,是指密藏佛象的照片(东京高判昭和29. 11. 12刑集7卷1709页)、生殖器的模拟物(最决昭和34. 10. 29刑集13卷3062页)等。而问题是:在人们当场表演这种猥亵行为时,是否可以把这种表演动作也列入其他事物之内。事实上,肉体如果停止运动而作为观赏的对象时,则没有必要考虑这一行为主体的人格,人也就成为物了。然而,如果不是肉体及其运动本身有意义,而是通过肉体的运动展示出意义的话,那本条所规定的客体只限于物,如以前面所述的理由来包括人是欠妥的。不仅如此,这次的预备草案第216条下分第一项和第二项,把第一项将猥亵姿态提供参观的人和第二项以营利为目的而让人进行这种行为的人,作为类型化合并考虑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没有事实能证明对下一条所规定的陈列猥亵物有认识,所以,以营利为目的而让人参观猥亵行为的人只能构成公然猥亵行为(→各Ⅲ 3〔1〕2公然猥亵)。 三、公然陈列 公然陈列是指处于一种不特定的多数人能够观赏的状态。因此,如果在特定的少数人的情况下,就不具备公然性的必要条件(广岛高判昭和25. 7. 24判特24号97页)。但是,若劝诱客人来观赏的话,那么即使响应的观众很少,缺乏特定性,也已具备了公然性的必要条件(最决昭和33.9. 5刑集12卷2844页)。另外,即使不是同时向多数人展示,已经给多数人依次观赏时,也同样构成公然性。具体地说,放映电影(大判大正15. 6. 19刑集5卷第267页),放表现模拟性交的录音磁带等,都可确认为陈列(东京地判昭和30. 10.31判例公报69号第27页)。重播电视中的性交场面,则可与再现性交拟态的录音磁带一样,作为陈列。然而,若不是原样播放则是否可称为物,这点仍有疑问,目前只能作否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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