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监护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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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无生物责任”。法国法院通过对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重新解释所确立的一项判例法原则。依此原则,如果损害是因物所固有的缺陷所致,则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起初法院运用这一原则解决企业事故案件,使企业主对受害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1930年的让德尔案判决,使物的监护人责任成为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一般原则。无须区分损害之原因是由于汽车固有缺陷或驾驶之不当,均应适用民法典第1384条由汽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1960年以后,这一原则被用于解决产品责任案件,只要引起损害的缺陷被解释为属于产品内部结构缺陷,则法庭认定产品制造者仍具有监护人地位,因此判决制造者作为产品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