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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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登记物权”相对。物权的分类之一。以履行特定登记手续作为物权成立或变动要件的物权。通常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民法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取得)、变更、丧失等,必须履行特定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在我国,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通常仅限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及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其取得、变更和丧失及以房屋设定抵押的须经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过户或进行抵押登记始发生法律效力;非经登记过户或进行抵押登记,不发生法律上的变动。某些动产物权的变动,有些国家和地区也要求以登记为条件。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汽车、船舶等重要动产也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