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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诉讼〔对物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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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诉讼”的对称。对物诉讼原系罗马法规定的一种保护物权和身份权的诉讼。在程式书中,不须记载被告的姓名。被告和其诉讼代理人均须提供保证人,担保其按时出庭和执行判决。英美法系国家有“对物诉讼”的法律规定,是船舶拟人化理论在诉讼程序中的处理。海事请求权人为了行使其请求权,可以向法院对船舶提起诉讼,把船舶当作被告。在美国,原告可以在联邦法院对船舶本身或船舶所有人起诉,而在州法院,则只能对船舶所有人起诉。对物诉讼通过扣船进行。扣船是逼使船舶所有人出现的一种手段。事实上,最终的诉讼当事人仍是船舶所有人。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对物诉讼”的制度。对船舶的扣押,通常是为了海事诉讼保全或海事请求保全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主体只能是公民和法人。我国不主张“对物诉讼”,因为船舶只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运输工具,不能行使法律赋予诉讼主体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因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提起的海事诉讼,不能告“船”,只能告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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