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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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划分意义在于决定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和决定多数人之债属于可分之债或不可分之债。由于物的性质不同,如货币、米谷等可分物,分割以后性质不会改变,而牛、羊、汽车等不可分物,分割之后会影响到其用途或价值。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当共有财产为可分物时,如布匹、粮食等,即可在各共有人之间进行实物分割,使各共有人取得其应得部分。当共有财产为一项由多个物组成的集合财产时,即使其中的物为不可分物,也可以在估定各物的价值后,采取适当搭配的方法进行实物分割。如果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各共有人又都不愿意接受该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财产作价变卖,由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或等份分得作价变卖后的价金。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中规定:“共有物为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意义,在决定多数人之债的划分中也有所体现。各国民法对于多数人之债所包括的种类,规定不尽相同。法国民法典规定有连带之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我国法律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的划分着眼于债之标的的可分性,一般按份之债的债权标的是可分的,连带之债的债权标的是否可分则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