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
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而担保的,用于设定抵押权的特定财产。是抵押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抵押物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抵押人均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对抵押的标的物抵押人必须享有处分权。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能够处分,无处分权或对标的物有争议的不能设定抵押。已被国家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已被列入强制执行的财产,被宣告破产企业的财产,均不能设定抵押。2.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物,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抵押物。(2)抵押物必须能够登记。不动产和已登记的船舶和航空器等动产均适合于设定抵押权。(3)抵押物必须是经过使用可获得收益而不降低其价值或改变其形态的物。(4)抵押物的价值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价值相当。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5)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物,即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都必须是特定的。可以充当抵押物的财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以及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抵押人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须由有关人民政府核准,未经批准,不得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有效。以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是,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院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