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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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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埋藏物指埋藏于土地或他物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动产,狭义的埋藏物仅指埋藏于土地或他物中,不易从外部发现且所有人不明的动产。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埋藏物是广义的概念,将埋藏物分为所有人明和不明两种。1埋藏物的构成应符合下列条件:(1)须为动产,通常为价值较高的金银珠宝等,但不以价值高低为限。(2)应处于埋藏状态,即包藏于他物之中。(3)不易从外部发现,即根据一般常识不能从包藏的的外部特征得出其中必有埋藏物的结论。反之,则为遗失物或他人贮藏物,如存在保险柜中的贵重物品。2.埋藏物的归属。我国采用公有主义的模式,发现人不得据发现埋藏物的事实取得所有权或报酬请求权。发现的埋藏物如所有人不明,则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如果应上缴而不上缴据为己有,或擅自处分的,属于非法占有和非法处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果有公民、法人能够证明埋藏物归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埋藏物归该公民或法人所有,发现人应该将埋藏物归还该公民或法人。发现隐藏物与发现埋藏物的法律适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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