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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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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的对称,指能够独立存在发挥效用,并在与同属于一个权利主体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时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是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在用途上有客观存在的从属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我国现行法没有直接规定主物与从物,仅有关于“附属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其中“附属物”应解释为从物,“有附属物的财产”应解释为主物。按照该项规定,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也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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