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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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部分国家为了提高专利质量而采用的公众异议的专利审批制度。即自公告后的一定时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就发明的专利性,申请的范围,对发明的叙述,是否已有专利批准在先或申请人无申请权等提出异议。专利局接到异议后通知专利权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做出书面答复。采用异议制必须让公众及时了解专利申请及其内容,因此往往要求同时实行早期公开的延迟审查制。异议制有利于提高专利的质量,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异议制。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专利局应将异议的副本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将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