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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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期限的制度。《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任。厂长在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任期届满前,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应当根据厂长在任期内的实绩,在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连任或离任的决定。厂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必须向企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离职。厂长在任期内因力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企业主管机关有权免除其职务。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厂长的建议时,企业主管机关应当在三十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处理期间,厂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厂长实行任期制,有利于使企业、厂长的行为合理化,防止和克服少数厂长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和国家全局利益的偏向,使企业始终保持旺盛的发展后劲。也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厂长能上能下,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