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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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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1974年实行的政治体制。南斯拉夫实现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政治基础和工具。1974年通过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南斯拉夫的所有基层单位都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本单位直接选举产生由若干名成员组成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任期为4年。代表团从自己的成员中推选出参加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和各种自治利益共同体议会的代表。代表团必须为其在议会中的代表规定工作和参加表决的基本方针。代表必须同代表团和基层保持经常联系。代表团有义务向基层组织报告自己和参加议会的代表的工作,并对自己的工作向基层组织负责。代表团在议会中要同其他代表团合作,协商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代表有义务向代表团、基层组织报告议会的工作和自己的工作,并对自己的工作向它们负责。代表团、代表团成员以及参加议会的代表有权提出辞职,可以罢免。南斯拉夫强调,代表团制的实质是使基层组织、选举单位通过代表,对议会中所要解决的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以保证国家不能凌驾于工人阶级之上。南共联盟理论家爱·卡德尔认为,代表团制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民主的一个根本特征,是组织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行使权力并根据自治原则管理公众事务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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