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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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即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诉人指控的全部或一部进行申辩,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除了自己进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实行辩护制,有利于司法机关客观、全面了解案情,作出正确结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辩护制最早是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提出的,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曾起过进步作用,但是同资产阶级法律中的其他“民主”原则一样,都具有极大的阶级局限性和不彻底性。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确立了辩护制,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又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在我国第一部宪法中,成为宪法原则,同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做了详细的规定。但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这一制度推行不到两年即名存实亡了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从实际上恢复了辩护制。1979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1982年的宪法,都对保障被告人辩护权作了进一步详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