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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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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完全具有物的特征,但又可作为物权客体,可供权利人实际占有的动产如有价证券和权利人可依法取得动产的各种权利。普通法系和法国法明确规定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物权的客体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虽然在法典中明确规定物为有体物,而排除了无体物的概念,但是在物权中则明确规定,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在资本主义国家,不仅有体物作为商品进入流通,而且具有实际利益和价值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这就使权利之上产生了新的物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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