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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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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研究和界说法理学时,有一个词汇或概念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这就是法哲学。由于法哲学一词经常出现在与法理学一词关联紧密的场合,以至于我们要界说法理学,就有必要也说到法哲学。
 
  法哲学也是一个被人们在多种意义上使用的词汇。主要在两种意义上被人们使用。一是用来指法理学中的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的或更高层次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与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相对应。二是被人们当作法理学的同意语来理解和使用,其内涵与法理学大致相同,或者说是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

  后一种意义上的法哲学,开始时大多为西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人物所使用,一般学者通常则使用法理学来标明他们的著作或他们所研究的学科。这种情况后来相沿不改。
  无论是哪一种意义上的法哲学,其内容在古希腊、罗马和古中国,就已存在了,特别是在古希腊,还呈现出相当繁盛的情形。但法哲学这个概念的广为出现,却是晚近的事情。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胡果,19世纪初哲理法学派的巨匠黑格尔,是最初使用法哲学一词的重要人物。胡果于1798年出版了题为《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的著作,1821年黑格尔则把自己的研究自然法和国家问题的著作命名为《法哲学原理》出版。尔后,法哲学这个名词就在愈益广泛的范围得以使用,尤其是在黑格尔学派如拉松、柯勒等人的著作中传播开来。后来“实证主义法学派也使用法哲学这一术语,如奥地利法学家贝格博姆把他的论述法的一般问题的著作题名为《法律学和法哲学》(1892)。英国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奥斯汀则把他的一本著作称为《法律科学讲义或真正的法哲学》。”这个时候的法哲学,有时是指法理学中的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有时则被人们当作法理学的同义语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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