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制
法学19 阅读
确定适用于继承的法律的一项原则,又称“分割制”,是指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将遗产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并分别定其准据法的作法根源于封建社会的法律,因为如果封建领主的一个封臣取得了外国的住所,领主是不会容许他的土地的继承受到影响的。另外,在法则区别说的理论中,动产继承被放在人法范围之内,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而不动产继承则被放在物法范围之内,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主张满足了当时的意大利和其他一些国家商业活动发展的需要,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被一些国家采纳。目前,采取区别制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法国、比利时、阿根廷、智利、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卢森堡、土耳其等国。我国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确定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时也采取区别制的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