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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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实行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当时的表现。其主要特征为:(1)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由边区人民按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选举各级参议会,作为边区各级人民代表机关。凡年满18周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党派、职业、性别、民族、宗教、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由各级参议会选举产生同级政府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政权机关。各级政府委员会必须执行同级参议会的决议,领导并指挥政务。(3)为了广泛团结各抗日的阶级、阶层,壮大抗日力量,进一步争取广大非党人士参加抗日民主政权的工作,并粉碎国民党顽固派反对抗日民主政权的阴谋,党中央规定在抗日民主政权系统中实行“三三制”政策。即在政权机关(包括参议会和政府)中各阶层人员的比例,按“三三制”加以分配,具体办法是:共产党员、党外进步分子和中间派(包括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各占三分之一。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首次召开,1941年11月又召开了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正式确定“三三制”为参议会的组织原则。参议会制对当时团结全国人民一致抗日,扩大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反对蒋介石的一党专政,推动抗日战争的胜利,起到巨大作用,并为后来的政权建设,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