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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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拾得的遗失物”。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拾得物并非无主物,只是因所有人的不慎而导致物与所有人的暂时分离。对于拾得物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民法中规定拾得拾得物在一定期限内无人认领,就成为无主财产,归拾得人、发现人所有。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物应当归还给失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所有人可基于侵权行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拾得人在拾得拾得物以后,应立即通知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时,应当发出招领通知书并代为妥善保存,或者交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发出招领通知后,拾得物经过一定时期无人认领即归国家所有。拾得人在占有拾得物期间,因故意行为造成其毁损丢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对于因取得、保存和返还拾得物时所支出的费用,有权请求失主返还,但是拾得人无权请求失主支付酬劳。,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适用关于拾得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