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物经济理论37 阅读“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的对称,也称“融通物”。是指国家允许在权利主体之间依照民事手段自由流转之物。这类物范围很广泛,权利主体之间进行各种民事活动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常常以这类物为标的。把物分为“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和“流通物”是民法上物的一种分类方法,其法律意义在于明确不同的物可以作为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从而为确定民事行为有效与否提供法律依据。参见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