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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能够被人们所支配控制并能满足人们某种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或客观存在。物的范围及其在法律上的地位、意义取决于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和该社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所谓的有体物系与所有权同义,无体物 则指所有权以外的诸项财产权利,与后世的用意差别很大。狭义的物仅指有体物。这里的有体物指在空间 中占有一定位置,且可以为人力所控制使用的物,固体、液体、气体皆可。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制造的。对于电、热、音响等不能为人的肉眼等感官系统所直接感觉的物,可否作为物争议较大,各国有逐步确认的趋向。近世各国均将人体排斥在物之外,但也有人认为人的尸体、人身中可以自然分离或人工分离的部分(如人体器官、血液)、以人工填补身体的部分等皆可为物。对物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主物和从物、消耗物和非消耗物、原物和孳息物、单一物和集合物、复合物等。还有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遗失物、无主物、货币、有价证券等分类形式。在英美法系则将物分为实产(或不动产)和属人财产(或动产)以及兼具有这两者属性的混合物,以及不能为任何人所占用的公有物(如空气、流水)和不能作为买卖关系客体的圣物等。●罗马法中指一切人力可支配且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物。在古罗马,“物”原被泛指除自由人外而存在于自然界,包括奴隶在内的一切东西。法学进步以后,非财物即不是法律研究的主要对象,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法律的修改,财物的具体内涵不断变化,在《优斯体尼亚努斯学说汇编》中物包括有体物、权利和诉权,又称财物(狭义)。罗马法学家则把物分为:(1)财产物与非财产物。财产物指一切可以为个人所有之物,包括一个人的财产和无主物,故又称可有物。后者是指不可作为人们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之物,故又称不可有物。非财产物又分:神法物,即由于宗教原因而排除于个人所有权之外的物。包括:①神用物,指经法定程序供奉高级神灵享用之物;②安魂物,指安葬亡魂所用之物;③神护物,指受神灵保护之物。人法物,即供公众使用的物。包括:①共用物,指供人类共同享用之物;②公有物,指供罗马全体市民共同享用之物;③公法人物,主要指市政府的财产。非财产物不得买卖和让与,有些学者称之为不流通物,而称可以买卖与让与的财产物为流通物。(2)有体物与无体物。前者指具有实体存在可以被触觉而认知的物,后者则指并无实体存在,是由人们主观拟制的物,即权利,如债权、继承权、役权等。(3)要式移转物与略式移转物。前者指所有权移转时必须采用市民法规定方式之物,后者指当事人可以不拘任何方式自由移转所有权之物。在罗马法上,有四种为要式移转物:①意大利的土地;②意大利耕地的地役权;③奴隶;④能驮物或拉车的牲畜,如牛马驴骡。(4)动产与不动产。前者指能自行移动或用外力移动而不改变其性质和价值的物,如奴隶、衣服等,后者指不能自行移动或用外力移动不能保全其性质或价值之物,如土地、房屋、树木等。动产一经与不动产结合,即成为不动产,如播种于土地的植物、建筑房屋的材料。(5)消费物与不消费物。前者指依通常方法非消耗即不能使用之物,如酒类、燃料等;后者指依习惯不消耗也能使用之物,如土地、家具等。(6)代替物与不代替物。前者指依物的性质和流通习惯,能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重量替换的动产,如米、油、碗、碟等;后者指依物的性质和流通习惯,不能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重量替换的动产,如奴隶、名画等。但在流通中两者的区别并非绝对的,有时可依当事人的意思确定。(7)特定物与不特定物。前者指当事人具体指定之物;后者又称种类物,指当事人仅以种类、品质、数量一般概括的指定之物。(8)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前者指经分割而不损其本质和价值之物,如工地、米、酒等;后者指非损其本质或价值即不能分割之物,如奴隶、雕塑等。在无体物中,如权利可为部分的享受或行使的,是可分物,如所有权、用益权等,反之,为不可分物,如通行权、抵押权等。(9)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单一物指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之物,如奴隶、宝石等;合成物指由数个或许多物组成的独立物,如房屋、船舶等,故也称联合组合物;聚合物则为多数物集合而各物仍保持其独立的存在,如羊群、图书馆等,故又称分离组合物。(10)主物与从物。在某一 法律关系中相互关连而同属于一人 的两物,其中起主导作用的为主物;而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的效用,并通常随主物转移而转移的则为从物。(11)原物与孳息。原物指能产生收益或产物之物。孳息,在罗马古代,指由土地按期产生供人畜食用之物。罗马的法学家对女奴所生的子女,是孳息还是产物,存有争议。《优斯体尼亚努斯法学纲要》明定他们与羊羔和幼驹不同,不得视为孳息。(12)有主物与无主物。前者指已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属于某人所有之物;后者为尚无所属之人之物。无主物中,有不得为人们财产的组成部分的(如神法物和共用物等);有得为财产的一部分的,如:①从未属于私人之物;②敌人物;③在古代法中,无人继承的遗产;④舍弃物,但漂流物、沉没物、遗失物、埋藏物、航海中遇险的委弃物等,所有人并无放弃之意,均不得作为无主物;无主物一般为先占者所有,不发生侵占、窃盗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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