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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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指定下属工作人员职务的任用方式。迄今为止,委任制是中国任用干部最主要的方式,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员的提名、任命;政府各部门领导机关对本单位各级行政负责人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委任;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对下属各级负责人和普通工作人员的委任等。委任制的特点是干部选拔的权力集中,任用程序简单,便于行政领导的统一指挥和政令的贯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领导力量的连续性,使上下级干部密切合作。在长期的实践中,为保证委任制的执行,党和国家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为完善委任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委任制存在着掌握委任权的部门及其领导者难以全面了解所管干部的情况,委任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者的思想认识水平,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主观随意性和一些委任干部只对领导负责、不对事业负责、不对人民负责等弊端,所以委任制的适用范围将要逐渐缩小,各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的产生,将逐步被选任和聘任所代替,有的已委任的干部也逐步实行了任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