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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人制

制片人制是指制片人负责制。制片人是一部影片的主持者。通常是影片的投资人或其代理人。他有权选择剧本,决定导演和主要演员,控制拍摄时间和成本。他对影片的艺术处理进行干预,甚至兼任导演。一般来讲,制片人应负责影片从酝酿直至销售、放映的全过程,是生产经营的组织者。 制片人制起源于20年代的美国。 1985年,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任命了4名制片人,开创了我国电视界制片人的先河。其中,大型连续剧《红楼梦》、《西游记》是导演兼制片人;《末代皇帝》、《中国姑娘》是制片主任充当制片人。 “制片人制”的确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经过实践的检验,是符合影视片艺术生产特性的一种先进的管理方式,发展了艺术生产力,推动了影视事业的发展。 “制片人制”的管理方式,始于西方资本主义影视发达的国家,它的出现、发展及其所具备的条件,都是依据当时的社会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制片人应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1.具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政治立场和一定的政策水平;2.具有较高的艺术功力或艺术鉴赏力;3.具有较强的经济意识和经济管理能力;4.具有较强的组织才能和社会活动能力。制片人的职责大致可归纳为5个方面:1.剧本管理;2.选择导演和主要演员;3.制片文书管理(剧本、总体计划、分类细目表、生产计划表、拍摄计划、演员工作日程表等);4.预测和费用控制(费用标准、费用报表等);5.科学计划管理(创作计划,拍摄计划,置景计划,生产进度计划,资金运筹计划,后期工作计划,宣传、发行、播放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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