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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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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成文法”。与“判例法”、“习惯法”相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的法。●亦称“人定法”。与“自然法”相对。西方法学著作中有的也称制定法为“实在法”。实在法的概念始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实证主义法学派否认自然法,只承认实在法。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是国家或人制定的,具有可变性;制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正义原则。●statute law的意译,与“学说法”相对。各国成文的冲突法立法。冲突法是由学说法逐渐发展为制定法的。在欧洲,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第一次规定冲突法规范,1804年,冲突规则写进法国民法典,嗣后,各国纷纷仿效,在整个19世纪,世界上掀起一个国际私法的立法高潮。到19世纪末,又开始出现以单行法规专门规定冲突法的方法方式,具有代表性的如德国1896年的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的《日本法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从60年代开始,较普遍地出现一种采取单行法规形式规定冲突法的发展趋势。各国不但纷纷修改和制定新的单行的国际私法法规,而且大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条文更加详尽,内容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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