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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

又称“辩论制”。英美等国刑事诉讼采取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表现在法庭调查阶段询问证人上。先由原告律师或检察官询问原告方面的证人,即所谓“直接询问”或“主要询问”。通过询问使证人说出真情,以证明原告方的指控正确性,引导法官和陪审团接受自己的主张。原告方面向证人询问和调查证物完毕后,就由被告律师就有关问题对原告方面的证人进行询问,即所谓“反询问”或“交叉询问”。其目的是为了揭示原告方证人证词的不实之处,以使法官和陪审团认为原告方证人的证词和证物不足为凭。这一程序完毕后,就由被告律师对被告方面的证人进行直接询问,然后再由原告律师或检察官对被告方面的证人进行反询问。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可以请求法官对有关证据进行裁决,也可以请求再直接询问与再反询问,有时这种直接询问和反询问可以进行若干次。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一般不主动调查,而是处于仲裁的地位。只是在原、被告双方提出动议时,才对有争议的证据作出裁决;或者对违抗法官命令的人处以藐视法庭的罪名。这一程序完毕后,就由原告律师或检察官与被告律师进行终结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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