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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让制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期限把天然资源、土地、企业、公用事业、铁路或港口设备等租给外国政府或外国企业开发或经营的制度。垄断集团利用租让制作为剥削和掠夺经济不发达国家的手段。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石油垄断资本在亚、非、拉地区的石油租让地,1957年达980多万平方公里,他们肆意掠夺这些地区的石油资源,削剥当地的廉价劳动力,获得巨额利润。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这些地区的产油国加速石油国有化步伐,促使石油租让制瓦解。苏联新经济政策时期曾把租让制作为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之一,但性质也有根本的改变,是在苏维埃政权的监督下,通过订立合同把国家当时尚无力经营的某些工矿企业、森林、油田、土地等按一定的条件和期限租给外国资本家,由承担的资本家经营,产品的一部分交给苏维埃国家,另一部分则作为利润归资本家。列宁指出:“租让是一种国家资本主义。是苏维埃政权同资本家订立的一种合同。”(列宁:《关于粮食税的报告》。《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1卷,第149—150页)列宁认为租让制可以吸收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设备,学习管理经验和掌握新技术,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力,不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是有利的。后来由于帝国主义坚持敌视苏维埃的政策,加上苏联国内的政治经济情况,这种租让制度实际上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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