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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工制

又称学徒制度。对在工商企业和手工业作坊中的学徒工进行技术培训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学徒工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专业技术培训,经技术标准考核合格后,才能转为正式技术工人,才能独立进行技术岗位的操作,这是一种以师傅带徒弟的传统的培训技术工人的方式。 在工场手工业作坊和商业中的学徒工制,最早出现在中世纪西欧的工商行会中,学徒工的名额由行会限定,学徒期一般要3—7年,学徒期满经行会审查合格后方可升为帮工,帮工2—3年后再升为师傅,师傅方可独立开业。学徒工在学徒期间没有工资,升为帮工后也只有少量工资。学徒工的无偿劳动具有学习费用的性质,不完全是剥削。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行会的学徒和帮工与其说是为了吃饭和挣钱而劳动,不如说是为了自己学成手艺当师傅而劳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0页)但到了封建社会后期,行会师傅对学徒工的剥削逐渐加重,并采用种种方法限制学徒工转为师傅,使师徒关系也逐步转化为对抗性的阶级关系。资本主义在“产业革命”前后的一定时期中,也主要是采用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培训技术工人,学徒工要拜资本家为师傅,并且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现代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缓和阶级矛盾的需要,其培训技术工人主要采用举办各类技术学校的方式进行,一般不再采用学徒工制度。 在中国古代,由于工商业者的劳动技艺是父子相传的世袭固定职业,虽然工商业者也招雇收授学徒工,但主要是为了辅助劳动和家务役使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传授技术。只是到了清代中期以后,才在各种手工业行会组织的行规中出现了有关学徒工制的规定。其规定要求:一般只有业主才能收授名额有限的学徒工,学徒工期一般要3—4年,学徒工学习期满后,要在行业公所请酒,并缴纳会费,才能取得师傅的身份,或者是学徒工在出师后给业主帮工若干年后,才能另行帮工或独立开业。另外,学徒工在学徒期间的食宿和少量的月规钱要由业主供给和支付,同时学徒工还必须担负业主的繁杂的家务劳动,忍受业主的打骂凌辱。由此,使学徒工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逐步发展,学徒工的数量大为增加,学徒工制也被近代工商企业沿袭,学徒工虽然拜资本家为师,但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使学徒工受着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剥削和压迫,由此常引起工人和学徒工的强烈反抗。到20世纪20年代后,学徒工制在一些近代工商企业中改为训练班或养成工制等名称。但在那些工场手工业企业中,仍沿用旧学徒工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工商企业中对新工人的技术培训仍采用学徒工制的方式进行,但消除了对学徒工的剥削性质,学徒工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都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和提高,极大地调动了学徒工学习掌握生产技术的积极性,对培养中国新一代技术工人,满足企业生产和经营发展的需要起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在招工、用工制度和教育结构的改革,对以师傅带徒弟的这种先就业后培训的传统学徒工制,也将会逐步地被先经过在各类专业技术学校学习培训后,然后再就业的方式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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