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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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供方把物资(产品)运送到需方的供货方式。采用送货方式的经济合同,应载明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接货单位或接货人、交货期限等内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产品一般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运。实行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某些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必须由需方派人押运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发装运证明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发生错误,属于需方过错的,一切责任由需方承担;属于供方过错的,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属于运输部门过错的,由托运单位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货物运输合同条例的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