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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制

以不答复的方式表示认可的制度。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在购销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提议后,被提议方必须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默认。国家用合同法律的形式把默认规定下来,形成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默认制。默认与明认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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