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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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执行”的对称。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完成一定行为的执行措施。广义的行为的执行包括强制交付、强制搬迁、强制完成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行为的执行主要指强制完成一定的行为,即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完成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作为的行为是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为对方利益,必须在一定期间内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不作为的行为是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为对方利益,不得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如相邻关系中相邻权人不得构筑阻塞对方出门通道的建筑。因此,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纠纷及加工、定作、修缮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行为。关于行为的执行,需依赖于义务人自觉的行为才能有履行可能,无法直接利用外在强制力直接强制执行。行为的执行方法或手段,在立法上主要有:(1)委托有关单位和其他人代替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该行为如属于可由他人代替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其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不能由他人代替执行的,被执行人应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2)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已由他人代替执行或由被执行人赔偿损失的,如被执行人拒绝负担费用或拒绝偿付的,可以采取有关对财物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