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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计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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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议会于1982年2月26日通过的关于计划体制改革的法令。这一法令是同建立“中央计划与运用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计划体制改革相适应的。主要内容有:1.新的国民经济计划体系由中央计划、地方自治计划、企业自治计划等3部分组成。中央计划主要是宏观经济决策,地方自治计划主要是规划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方针和任务,企业自治计划由企业根据中央计划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制定。2.新的国民经济计划分长期、中期和短期3种。长期(10~15年)计划预测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定整个国民经济发的目标和比例。中期(5年)度划是中央领导经济的基本手段,主要是预测对国民收入的创造与分配,确定社会经济发展的比例以及经济结构政策、投资和价格政策、就业、工资和社会福利政策等。短期(年度)计划主要是协调各项措施的具体计划。3.制订计划的原则是计划的社会化,即,使职工参与计划的制订,并监督其实施。4.计划制订的程序和权限是: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负责起草中央各类计划的草案,部长会议把经过讨论的中央各类计划提交议会,最后由议会批准。5.在新的计划体制中,国家运用经济手段(价格、税收、贷款、补贴等)、直接手段(颁布各种法令、各级之间的协议等),来确保中央计划的实施,以及使地方和企业计划与中央计划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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