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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

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纪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为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获得报酬的营业活动。行纪关系属于间接代理。日本商法中称其为取次行为,包括狭义上的行纪及承揽运送。狭义上的行纪则仅指为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为一定范围内的商业交易并获得报酬的营业活动,不包括承揽运送。为行纪营业的人称为“行纪人”,在中国古代称为“牙行”、“邸店”。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称为“行纪合同”。行纪人与相对人进行的交易行为称为“实行行为”。行纪营业在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民商法中均有规定,虽内容及繁简均不完全相同,但都把行纪行为规定为商行为的一种。在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行纪的立法中,有的采纳广义上的行纪的概念,如瑞士债法、法国商法;有的采纳狭义上的行纪的概念,但关于行纪营业的范围的限定却多有不同,如德国商法限定为商品或有价证券的贩卖或购入,日本商法限定为物品的贩卖或购入,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限定为动产的买卖及其他商业上的交易。英美法对行纪营业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仅仅是把行纪作为隐名代理的一种规定于代理法中。关于行纪的性质,学说上存有分歧,有认为行纪的性质为承揽者,也有认为雇佣者,有的认为行纪性质是独立的有名合同,还有的认为行纪的性质是委任。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是:遵从委托人的指示;关注善良管理人应注意的事项,履行行纪合同;报告事务进行状况;保管买入或卖出的物品;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处置有瑕疵或易于败坏的物品;交付及移转因实行行为所得之物。行纪人的主要权利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及偿还行纪费用;对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领之买入物,享有拍卖权和受偿权;对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领未卖出之物,享有拍卖权和受偿权;享有介入权,即受托出卖或买入货币、股票或其他市场上有定价的物,除有相反的约定外,行纪人可自行为买入人或卖出人。行纪营业在罗马法中尚未被专门规定,在15、16世纪因国际间商业贸易的发展而日渐发达。为克服代理人可能滥用代理权,直接危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弊端,而产生了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利益进行交易活动,且自己对交易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纪人。行纪较代理有以下益处:①委托人可不暴露其姓名,却享受他人交易行为的利益,因此可保守营业秘密。②相对人无须考察本人的信用状况,从而有利于使交易安全敏捷之效。③委托人不仅仅利用行纪人的信用及资产,还利用了行纪人的业务关系及知识经验。④仅是由行纪对第三人负责,委托人并不承担因代理人之过失和代理权滥用而造成损失的风险。行纪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并随后者的发展而发展,对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交易活动的迅速、安全进行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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