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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萍资敌案

胡萍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1971年9月13日被隔离审查,1980年7月29日被逮捕。1982年2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1971年9月8日晚,胡萍根据林彪的反革命武装政变手令,为林彪准备了三叉戟256号和伊尔十八703号两架飞机。9月12日晚,胡萍又秘密将为林彪准备的三叉戟256号调往山海关机场,并为林彪反革命集团准备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政府,具体安排了6架飞机。当周恩来总理追查256号飞机时,胡萍谎报是“飞行训练”,并伪称“飞机发动机有故障”。同时,将追查飞机的情况密告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周宇驰。以此对抗和欺骗周恩来总理,为林彪、叶群、林立果等人于13日0点32分乘三叉戟256号飞机叛逃国外提供了条件。胡萍为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提供飞机,造成了严重后果,已构成资敌罪。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资敌犯胡萍有期徒刑11年,剥夺其政治权利3年,剥夺其三级独立自由勋章、三级解放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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