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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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制国家”、“警察国家”相对立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即依法治理的国家。“法治国”一词,出现于19世纪,是18世纪末开始的宪政运动的产物。其思想渊源于康德。康德认为国家的安全存在于“宪法和法律原则处于最大一致的状态中”。国家的目的就是在强制性法律下实现人的权利;所谓国家就是一群人联合在法律之下;国家的作用就在于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秩序;自由、平等和独立三条原则为国家设立的基础;个人的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和财产都通过法律而获得保障。康德的法治思想为后世学者继承和发展,在德国形成了内涵不同的法治国的理论,如以保障权力为内容的实质性法治国理论;主张只要依照法律可以做任何事情的形式上的法治国理论;主张实现社会主义的“社会法治国”理论等。其实,德国的“法治国”,是自古希腊以来的法治理论的具体化,其用语相当于英文的(通常译为“法治”)或(通常译为“法治政府”)。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专门讨论了法治问题。大会秘书长、英国法学家马什在他所作的报告中指出:对大多数法学家来说,(法治)这一词组对一切配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来说,是基本的和不言而喻的东西。受过英国法律教育的人,称之为“法治”;一个美国法学家则称“法治政府”;一个法国法学家则称“法则原则”或“法律规则至上”;在德国通用的同样内容的概念是“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