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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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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defence law调整国防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广义的国防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国防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国防法指国防基本法法典。国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国家都重视并制定了国防基本法律。例如,美国1947年制定了《国家安全法》,法国1959年公布了《防务总组织法》,加拿大、澳大利亚、蒙古等国都有《国防法》,瑞十则在1907年就制定了《联邦军事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于1997年3月14日颁布实施。我国《国防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国防法》是指导和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和重要保障,法律全文共十二章七十条《国防法》明确了我国国防的性质、任务、建设目标以及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等一系列国防原则。《国防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了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它规范的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装力量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公民、现役军人、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等。规范的内容,包括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建设、边防海防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国防资产保护、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对外军事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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