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于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规定该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农业经济的管理及农村生产经营体制、方针政策;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民举办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第三章农业生产,规定国家对调整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应采取的方针政策;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确立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第五章粮食安全,规定粮食实行保护价制度,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支持措施扶持农业生产,提高农业投入,并逐步为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采取各种措施;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规定发展农业科技和教育的重大措施,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规定关于利用农业资源与保护农业环境应遵循的原则,关于土地资源的保护问题,关于水土保持问题以及对其他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第九章农民权益的保护,具体规定农民的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拒绝权),并规定农民行使权利的程序;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章执法监督,强调综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第十二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农业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农业法》巩固和加强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对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