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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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作“骨气”,一般指中国画在表现形象时用笔线条中内在的骨力。不论点、线、块,要体现出用笔刚正的骨力,凝聚着一种力度感觉。南齐谢赫“六法”中将“骨法用笔”列为第二法,作为中国画审美品评的重要标准。历来论画者认为“用笔全类于书,贵乎笔中求骨,有骨法则气骨自存”。《春觉斋论画》云:“骨法,似主用笔而言,有墨无笔,则气骨不张……筋骨相连,即所谓骨法也。”六朝时“骨法用笔”主要指人物画的线条运用,“骨法”的要求和用笔要中锋圆劲的概念相关连。唐张彦远《历代名画记》云:“夫象形必在于形似,形似需全其骨气,骨气形似皆本于立意而归乎用笔。”这里提到“骨气”和“形似”、“立意”和“用笔”的关系,骨气应作为表现形象内在精神气质和用笔塑造形象的统一概念,骨气所在即立意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