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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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章帝时制定的对于因父母受辱忿激杀人者从轻处罚的一项法例。《后汉书·张敏传》:“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和帝时,尚书张敏以“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欲趣生,反开杀路”为理 由,建议废止《轻侮法》。和帝采纳此议,遂废之。其后因父母受辱而忿激杀人者,依法处断,不为宽减。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说: “考《周礼·地官·调人》注云:父母兄弟师长尝辱焉而杀之者,如是为得其宜,虽所杀人之父兄,不得仇也,使之不同国而已。司农时以汉法解经,知此法汉末尚未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