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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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城市公社(城市 自治机关)所制订的法律总称。十 二世纪前后,在西欧封建经济和商 品货币关系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 成许多工商业中心,一些城市通过 武力或金钱赎买等方式和封建主进 行斗争,摆脱了控制,获得了自由 和独立。有的发展成为城市共和 国。获得自由的自治城市都有自己 的法律。主要以条例的形式公布。 最早的是意大利诸城市的条例。 如:瓦稜斯法(1114年)、夫赖堡 法(1120年)和奥哥斯堡法(1281 年)等等。内容涉及市场管理、对 封建主的关系、民法、刑法以及法 院诉讼方面的规范。城市法是保护 城市工商业者、特别是上层分子的 利益的法规。对后来资产阶级的商 法、票据法以及海上法的形成起着 很大作用。十三世纪时,为促进各 国工商业城市贸易往来,建立起共 同遵守的法律规则,如巴赛隆那的 海上习惯法汇编(十三世纪)、阿 玛尔裴法律汇编(十四世纪)、彼 萨(1319年)及其它城市制订的海 上法典等。当时法所涉及的范围很 广,包括船长地位、保险契约、贸 易法庭、票据、银行章程各方面。 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加强和王权的 扩大,城市法的作用逐渐缩小。一 些内容已被废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