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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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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法则和程序的规范总和。包括证明目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据特征、证据种类,以及收集、审查、评定证据等法律程序。源于英国。13世纪英国建立陪审制度,陪审官不仅评决案件,且具有证人资格,而且允许在法庭外从他人处获得情报,作为传闻证据。16世纪至17世纪末陪审官才摆脱证人资格。法律规定证人应出现于法庭,还可以对其强制传讯,并且规定了证人的资格,拒绝证言的特权,禁止以被告的恶劣性格立证等。18世纪及19世纪形成的当事人主义,排除传闻证据,建立了当事人对于证人的反对发问权,产生了交互发问制,禁止诱导发问及其他判断证据等技术事项。按照职权原则允许法院自行调查证据,并采自由心证主义判断证据价值,以纠正过去的形式证据。此后大陆法系的证据法都以此为蓝本。近代许多国家的诉讼法将证据法列为专章,或者制订独立的证据法。一些法学家认为,证据法与实体法和诉讼法之间存在着交错的情况。证据法的范围主要有:(1)证据的概念、分类和种类;(2)证明的目的;(3)证明对象;(4)证明的范围;(5)证明的程序和方法,包括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判断证据、运用证据;(6)举证责任;(7)证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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