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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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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ient Greek Law)古希腊各时期奴隶制法的总称。公元前8世纪一前6世纪,希腊人在今意大利、法国、西班牙、非洲北岸、小亚细亚和黑海周围一带,先后建立许多城邦,其法一般均称希腊法。古希腊各城邦,在公元前7世纪从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其主要特征:都是城邦法,无适用于希腊全境的法律制度;各城邦多有成文法规,曾吸收埃及、迦太基及西亚诸国的法律制度加以发展;立法技术上赋予成文法规一定的灵活性,法官多拘泥于文字,未求深入钻研法学理论,未形成著名的法学派别。主要典型有:雅典法和斯巴达法。古雅典的主要法律有:德拉古法、梭伦法、克里斯提尼法和雅典宪法。斯巴达城邦的最早立法者是来库古(Lycurgus),其立法是后来斯巴达法的基础。古希腊法因各城邦的法律文件没有流传后世,可供研究的文献资料,主要有雅典雄辩家德摩西尼(Demosthense,前384—前322)、伊索克拉底(Isokrates,前436—前338)等的演说,柏拉图的《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和《政治学》,希腊碑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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