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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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指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其他军用物资帮助敌人的行为。反革命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主要是中国公民。(2)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以反革命为目的。(3)犯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以军用物资帮助敌人的行为。这里特指的敌人不是国内暗藏的个别反革命分子,而是国内外敌对营垒或敌对武装力量。资敌军用物资不论是否已为敌人取得,不影响本罪成立。资敌罪与间谍、特务罪都是为敌人效劳的反革命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主体一般限于没有参加间谍、特务组织和没有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中国人,后者的主体一般都参加了间谍、特务组织或接受敌人派遣任务;在客观行为上,前者是以军用物资帮助敌人,后者则是从事窃取、刺探、提供我国情报或其他间谍、特务活动。资敌罪与刑法第162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中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犯罪也有区别。前者是以反革命为目的,以军用物资帮助敌人,侵犯了国家安全;后者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只是隐匿或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